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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依法治国”方略 确保中央精神落地生根

——陕西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登

来源:陕西日报 日期:2014-11-04 10:26 浏览量:

编者按 日前,在省社科联组织召开的我省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来自各学会、高校社科联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内容体系、特点亮点、现实意义进行了深入交流。本报整理部分发言摘登,旨在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供理论支撑,确保中央精神在我省落地生根。

迈向“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时代”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 单文华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自觉主动提高和改进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标志性会议。更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具有标志意义的丰碑。本次会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的集中性、系统性和实质性三个显著特点。

首先,其集中性表现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这意味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无与伦比的重视,也意味着国家法治建设工作向深水区的决然迈进。

其次,其系统性突出表现在全会对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一整套的方案,包括一个总目标、五个体系、五项原则和六项任务。具体来说,一个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大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项原则依次是党的领导、人民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德治与法治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六大任务则依次涵盖法律体系建设与宪法实施、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普法与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党的领导能力建设。可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治建设工作最为完整和系统的一次部署。

最后,其实质性表现在本次全会提出了许多实质性举措。例如,在立法方面,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在执法方面,全会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司法方面,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有突破意义的举措考虑了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现实,昭示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魄力。四中全会标志着一个主要依据法律治国理政的新时代正在来临。这个时代,不妨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时代”!

运用法治思维 化解改革难题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张思锋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的重要任务。法治思维就是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据法律分析问题、进行推理、作出判断的思维逻辑和思考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决策过程、行为方式和制度建设。

我国的改革在取得了瞩目成就的同时逐步进入攻坚期。2014年2月,习总书记指出,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进一步深化改革,肯定会改变既定利益格局,遇到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改革阻力。因此,只有“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才能有效地推进改革。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一是要改变人情大于法,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的旧的人治思维、特权思维,养成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据法律的思维习惯。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威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构造依靠法治推进改革的环境与氛围。二是改变不规范、随意性、主观臆断的思想方法,养成尊重客观事实、遵循法律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分析问题、推理判断的逻辑思维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改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启动立法程序,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改变想当然、拍脑袋、凭借权力、一言堂式的决策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决策方案。四是改变“法不责众”的机会主义违法、依据执法者自身判断或好恶的选择性执法、“大水漫灌”的运动式执法行为,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法制环境,培养懂法、知法、遵法、守法的公民意识。依靠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把改革形成的体制、机制、政策、规章等经由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让制度通过法治更加成熟、完善、定型。

在学习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积极作为

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何泽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国人民翘首企盼中胜利闭幕。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和新举措,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无限可能。

社科工作者要当好排头兵,尽快发出社科界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声音。

第一,要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社科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时代需求的主动回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科工作的科学指南和行政纲领。各级社科工作者要利用自学、集体学习等多种方式,原原本本学习全会文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切实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上来,在我省社科界迅速掀起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

第二,要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四中全会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各学会、各级社科联,广大社科工作者要尽快行动起来,深入基层,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座谈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做好宣讲活动,要用老百姓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通过深入浅出的解读,把四中全会精神原原本本传播到群众中去。

第三,发挥优势、组织力量,做好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的研究和阐释。各社团、各级社科联,要根据自身实际,把社科工作者动员起来,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干部群众思想中的深层次问题、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析事明理、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为确保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李刚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依法治国要加强党的领导,这是《决定》的一大亮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伟大理念。“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其历史背景、话语语境、具体内容及其独特形式,都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内涵。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追求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对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概括和展望。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要求、未来的重任。这既是对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原则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对现实要求的回应。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前提和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的明确要求:坚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依法执政,这是坚持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前提;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这是重要保证;以规治党,将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是重要基础;深入推进依法治军,这是重要体现;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战斗堡垒作用,这是其重要内容。从制度体制机制上将党的领导贯穿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这是《决定》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创新。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建设法治社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 付少平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提出了今后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伟大宣言,必将对中国社会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体系指的是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中规范建设的一部分,而法治体系建设除了法律规范建设以外,还包含了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等法治实施的主体建设,以及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规范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等等,法治体系是以制度为基础的、包含了法律体系与实施主体行为法治化等以制度治理社会的体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本身就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国家治理的基础是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培育法治社会,社会学家林南教授认为组织和个体在行动中会受到一组相似制度的支配,制约行动者的制度是多种的,它们的共同作用结成了一个作用场,即制度场。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受制于制度场。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建设以法治为基石的社会制度场,形成法治社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充分体现了党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关系的理性认识。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处理好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多种行动规范的方向,这些都需要以法治体系的落实来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致力于建设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社会制度场的努力。

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认识,只要我们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科学开展法治体系建设,就一定能营造一个即充满活力又规范高效的社会行动的制度场,建立安定有序的法治国家。

法治是信访难题的治本之道

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教授 陈晓莉

信访是我国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近些年来,受畸形信访文化的影响,一些人信访不信法,对本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转而投向信访,使得信访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弱化了司法救济功能的发挥,动摇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长期以来,我国的维稳工作一直存在泛化僵化和扩大化的问题,特别是在“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刚性要求下,形成了“零信访”“信访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致使许多地方官员不从源头上和政策法律层面上思考解决问题,而是靠事后无原则拿钱买平安、拿钱换和谐,严重贬损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导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然而引发信访难题,大都是相关部门不能依法行政造成的,处理问题缺乏法治思维和方式,政府该管的不管,应管的不依法管,不该管的大包大揽,不该担责的无辜买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把出台政策关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人民法院应着力提升审判规范和质效,推进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新的涉诉信访问题产生。为此,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引导上访群众理性提出诉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同时对那些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缠访闹访,违法信访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对少数利用上访煽动民情,扭曲民意,故意扩大事态,造成社会混乱的上访者应予以坚决打击。

可见,化解信访难题必须依靠政策法律的完善和公权力的治理,只有将各项治理体系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

建设法治政府 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博导 王周户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核心与关键。

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要明确并处理好权力与职责的关系。有了政府机关履行管理职责的客观需要,才会有赋予政府机关权力及其行使的必要。正因为如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行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就不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因此,必须围绕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定位,淡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观念,以此为基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促使政府机关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不缺位、不超位、不错位,保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角度来看,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也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容。但从法治建设的完整意义上看,法治建设不能仅凭或者完全依赖自觉守法,还有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尤其是对违反公共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也包含着被纳入其中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通过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违法责任等公法责任进行惩处。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权公正合理的行使,使合法者受到应有的保护,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最终收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这就要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处理好行政违法但又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关系,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缘由和意义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系主任、博导 王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缘何选在此时?

笔者以为,这种“全面推进”提在当下,应归于现代化进程中新的经济形态、民主政治、生态状况、和平主题、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和国际多极均衡态势、社会的发展等因素不断汇合协同,共同涌推着法治的全面展开——这正是政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时,还应看到其直接的现实缘由是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目前,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解决腐败和贫富分化等问题,都会损害既得利益群体利益,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那么,如何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发挥冲突的正功能,如同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就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

冲突的不断出现甚至阶段性加剧是所有转型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冲突有正负功能,关键是如何实现对冲突功能的抑负扬正,达至稳定和发展。在对此问题的回答中,有许多社会科学的共识:科塞说的冲突呼唤制度的出现。其中的法律制度被法学家庞德等人视为关系调整和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被康芒斯、施密德和科斯等制度经济学家看成是从冲突中造成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则集合。如今,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面对上述时代主题时,指出要实现“发展稳定”,“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的回答和对依法治国意义的认识,可以说是在自身立场和国情中扬弃着前述学说,体现着政治法律性与时代性科学性的统一。

维护网络安全须“立法先行”

陕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小东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集散地和社会舆论放大器,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普及法律、依法用网,保障网民权益、净化舆论环境提供了良好契机,符合人民群众对网络管理的新期待。

一、树立法治意识,借助网络加大法治宣传

作为大众信息传递、文化宣传的重要阵地,网络已经成为当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大载体。在网上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拘一格地开展宣教工作,增强宣传效果。比如可以开设一批内容清新,可读性强的法律网络频道、开办网络法制论坛、对重要的法治活动进行网上直播、对知名法律人士采取网上访谈等,让老百姓很直观地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概念,真正地将法治教育惠及民众。

二、加强网络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网络舆论监督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信息化浪潮迅速推进的产物。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网络监督其实是网络政治参与的一部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由于网络传播“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特点,使得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借助传媒和网络吸引民众参与公共决策,不仅可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的表达权与监督权,也可以推动公共政策议程,拓宽政策方案的选择空间,使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并且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

三、推进网络立法,确保正常的网络秩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近年来,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使思想传播、权利行使和诉求表达更加开放,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其一,极端强调网络言论自由很可能形成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其二,网络在赋予普通网民内容生产和传播权利的同时,也给谣言的产生、大规模和迅速扩散提供了条件。其三,网络往往盲目扩大有限的民意,特别是在仇富仇官、干群关系紧张、切身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网络立法,确保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编辑:星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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