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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政法委书记解析司法领域热点问题

来源:2011-07-04 《法制日报》 日期:2011-07-06 09:52 浏览量:

背景

6月21日,西安,细雨打湿了西安交通大学校园里宽阔的泡桐树叶。上午,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来此授课,探讨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A103教室,已被交大法学院的师生早早挤满,过道上也站满学生。宋洪武娓娓道来,议古论今,纵横捭阖,教室里不时爆出阵阵掌声。课毕,有教授称“从此叫他‘宋老师’”。

为什么说稳定极为重要?为什么我们内部不能乱

稳定是福,动乱是祸。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什么事也干不成。”

稳定是国家之福。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历史上下五千年,可称之为盛世的时代屈指可数,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清代康乾盛世等,加起来不过200多年。盛世的共同点就是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史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40多年前,“亚洲四小龙”经济腾飞之时,我国正折腾文化大革命,错失了发展良机。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中国的综合国力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强、在国际上的地位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高、人民生活水平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好。从根本上讲,得益于我们排除一切干扰,保持了社会持续稳定。稳定成就腾飞是个不争的事实。

稳定是人民之福。“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历史上的战争、混乱、动荡,毫无例外都是人民大众首当其冲、受害最深。近代以来,西方列强侵入、国内军阀混战、社会动荡不安,中华民族几乎到了亡国灭种的边缘,人民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源泉。

稳定是司法之福。没有社会的持续稳定,就没有司法的完善发展。动乱的社会,没有法治和司法可言。十年动乱,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停滞和倒退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迅速发展,大规模的立法进程全面铺开,短短30年,就形成了由236件有效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因此讲,社会稳定是国家之福、人民之福、司法之福,社会不稳是国家之祸、人民之祸、司法之祸。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陕西稳定方面的形势逐步向好,但压力仍然很大。压力主要来自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还有“三个基本态势”: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

我们国家今天政通人和、和谐稳定的局面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温家宝总理曾经有过一个比喻,把中国经济比作一艘在大海上乘风破浪前行的大船。包括同学们在内的13亿中国人都是这艘大船的主人。同学们今天是学生,明天就可能是政法工作者,一定要胸怀全局、心系国家,既要有报效国家的爱国心和事业心,也要有“风雨同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顾全大局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无论外面的风浪再大,我们自己不能自乱阵脚,我们国家的内部不能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顺利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回顾中国辛亥革命以来100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新时期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创立到发展、完善,走过的每一步都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密不可分。

中国共产党确立并坚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设计之初起,就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这是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新中国建立前,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新政权的性质时指出,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周恩来同志也强调,新中国的警察一定要称之为“人民警察”,以有别于旧中国的旧警察。从“执政为民”到“执法为民”,党的宗旨观念在司法领域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各级政法机关也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提出并推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设计者和推动者。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1999年修改宪法时,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目前,我们正在经由依法治国,向法治国家的历史性伟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并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和普法活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为什么对明目张胆的暴力恐怖活动,要依法坚决打击

西方敌对势力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是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们的思想入手。近年来,司法领域越来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切入点,他们紧紧抓住司法个案,大肆炒作,无限放大,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国家战略利益较量日趋广泛和激烈的今天,同样是西方国家,一方面支持“藏独”、“疆独”等民族分裂势力在我国开展暴乱恐怖活动,不惜以无辜群众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制造动乱;一方面打着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推销西方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指责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一名中国大学生,应该想一想这是不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反西化分化、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对明目张胆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依法坚决打击,对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借“维权”之名行祸乱之实的行为要时刻高度警惕,对各领域特别是政法领域的渗透活动也要保持清醒头脑。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药家鑫最终为什么被判死刑

我国的司法制度应该符合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应当把法律效果作为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当然,我们既要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又要防止执法犯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陕西农民周正龙,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0000元,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但在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内外媒体的炒作下,把舆论关注点聚焦到司法机关,不仅影响了陕西省的对外形象,也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省有关部门指导办案机关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反复研判权衡,依法对周正龙判处缓刑。二审判决一出,各界热议戛然而止,有效防止了炒作升温,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办理这类案件,只考虑法律效果是不够的,还得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如药家鑫案。药家鑫案的案情比较明确,先是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且法院依法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正如一位网民所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必然,是社会民意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

为什么力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倡导“三调联动”

这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趋势,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陕西陇县县志记载“陇人好讼”,民风素来彪悍。《秋菊打官司》就取材于这里。2007年以前,这个山区小县的执行积案超过400件、审理案件积压100件、长期涉诉缠访案件60件。陇县法院创造性地推行“一村一法官”和能动司法,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全县160个村(社区)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设立法务庭38个。利用驻村法官熟悉法律法规、参审员熟悉社情民意、调解员德高望重的优势,零距离服务群众,把法务庭建成第一时间解决涉诉信访、第一时间释法回访的工作点。我去陇县调研时发现,能动司法的核心就是能动、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司法工作延伸到乡、村两级,变被动的坐堂办案为主动深入群众,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开展了法制宣传,又增进了同群众的感情,实现了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的完美对接。

陕西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祥地。“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产生于陕甘宁边区,其核心就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近几年,我们结合新的实际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定期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得到化解;即便进入司法渠道,也尽可能通过司法调解定分止争。“三调联动”不仅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达400万件以上,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接近70%,陕西省三级法院的调撤率达到69.94%。过去,很多人认为调解是不入司法正统的“旁门左道”,现在就连一些西方国家面对“诉讼爆炸”的现实压力,也借鉴我们的调解制度。我们都知道,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修复社会关系,而不单纯是惩罚犯罪。法槌一敲、一判了之也许很少占用司法资源,但是,判不好,当事人不满意,引发缠访闹访,占用的司法资源更多。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力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什么倡导“三调联动”,为什么强调“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因。(台建林整理)
    文章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10704/Articel04002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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