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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故事365】59 选科制与学位制——人才培养的进步举措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日期:2015-06-05 16:29 浏览量:

20世纪20年代前后,中国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制度安排上多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选科单位制,即主、选修课程相结合的学分制的雏形。

我校是试行选科单位制较早的大学之一。1921年8月制定的《交通大学学科一览》中规定“大学各本科四年内,以习满160至180单位为合格”。其中学生所获单位数,依照教师讲授课、实验实习课、学生复讲课等课程的不同要求有所区别。如教师讲授课依科目性质定,学生每周需学习两小时,习满一学期者可获一个或二个单位。学生成绩则以各门课程所获单位与所得分数积加权平均后获得。

为配合选科制的实行,学校成立担负选科指导职责的常会机构。学生从预科或附中毕业之后,可按兴趣爱好选择升入大学后的主修科目,具体包括电机科、机械科与铁路管理科。其中电机、机械二科在一、二年级时不分科,三年级时可以任选一科。各科学生四年级时可以在该科各门中任选一门学习。从1928年起,学校参照国外大学的做法,开始实行选修制,与当今各大学实行的选修学分制十分类似。

选科制的推行比工业专门学校时期的学年制更趋灵活,更加符合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试想,那时中国高等教育近代化不过二、三十年光景,即能在制度设置上与欧美发达国家相看齐,视为我国高等教育追求个性自由发展、通才与专才结合的重要成果,及至今日仍有借鉴与启发意义。

与选科制一同确立的还有学位制。1922年4月制定的《交通大学规章》中规定“大学部各科学生肄业期满,试验及格者、给予毕业文凭,得称各该科学士”,“专门部各科学生肄业期满,试验及格者,给予毕业证书,得称各该科业士”。

中国近代学位制度正式列入学位法令始于民国教育部1912年10月公布的《大学令》。但因传统观念的羁绊,学位制在最初确立的十年间实际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而本校学位制的确立则表明当时学校的教学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正在向近代理工科一流大学的办学方向迈进。

文字:校史中心 史瑞琼
编辑: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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