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如何协调发展?如何推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设?近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记者采访了西安交大公管学院教授张思锋。
张思锋指出,一是重点关注中低收入失能和半失能老人需求,要从身心健康程度和收入状况两个维度来界定老年人群体,分类出高、中、低收入的具有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等九类老年人。其中,具有半自理能力的高、中、低收入的老人,对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乃至精神慰藉、文化关爱等服务都有必需的、甚至迫切的需要;无自理能力的高、中、低收入老人,对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类养老服务都是刚需,且具有迫切性、长期性需要。高收入的自理、半自理、无自理能力等3类老人的养老服务需要,可以通过市场供给来满足;这3类老人,加上中、低收入的健康老人,共5类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中低收入的半自理、无自理能力的4类老人,在享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时,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具有刚性的迫切的、强烈的需要。
二是急需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人均寿命增长,失能老人数量增加、存活年龄延长将是今后30-50年我国人口发展的重要特征。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照料费用远远高于健康老人的生存、发展费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等收入分配制度,无法支持大部分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照料费用。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老人医疗、护理、照料费用的战略性选择。
三是提高养老服务经费精准性和指向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面向重点老年群体的补贴政策非常多,例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涉及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但由于政出多门,这些宝贵的补贴资金如同“撒胡椒面”一样,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建议在满足重点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要上下足功夫,整合老年人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内容,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使用的精准性、指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