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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李晓鸣:完善新时代科技普及法律制度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日期:2023-01-19 08:45 浏览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以教育为基本路径,以提升人才综合素质为目标,是实现教育、科技、人才有效衔接的重要纽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技普及法》)为核心的科技普及法律制度推动下,我国公民科学技术素质已有显著提升。“十三五”期末,具备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已达到10.56%,实现“十三五”科普规划确定的超过10%的目标。但与此同时,我国6岁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超过67%。也就是说,科普任务依然艰巨。

科学技术普及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科技普及法》于2002年颁布,标志着科技普及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该法确定了科普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则、方向和基本内容等,提高了全社会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但是该法自颁布迄今20年未作修订,也未制定针对该法实施的行政法规。科技普及立法,相较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的频繁修订,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立法近几年的热度,显得格外冷清。虽然其间有关修法的提案不断出现,但是直至近一两年,修法工作才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2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现行的《科技普及法》主要围绕科技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展开,总共设计了34个条文,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是较为显著的不足,且规范内容在内在逻辑上也有明显的缺漏。造成部分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要性认识仍不到位,不能及时适应科技高速发展的态势;科学技术普及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力量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相关工作的长效机制也未完全建立;科学技术普及的财力、人力、物力投入相对较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科普的激励举措不足;对公众关注的热点科技问题、社会突发科技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响应;科学技术普及防范科技风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明显;等等。只有制度的及时完善,才能改变上述状况,使科学技术普及充分发挥正向作用。

科学技术普及制度的功能定位

《科技普及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上位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意见》也强调依法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成效、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科学技术的固有特性,科学技术普及法律制度的定位应当在以下方向。

第一,将科学技术普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部署,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技普及工作应当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着力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引导科普工作聚焦“四个面向”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普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第二,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与科技人才培养协同起来。“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未来核心力量,是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对象。应当将科学技术普及与教育体系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优秀科学技术人才。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循序渐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充分利用校内和校外资源,既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增强青少年科技素养的学校教育活动,也鼓励教师带领青少年参与科学技术普及的社会实践。

第三,将科学技术普及用于促进公众与科学技术群体的双向交流。一方面,由科学技术主体引导公众应用科学知识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安全、健康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主体应当充分了解公众对科学技术知识的需求、对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的感受,不断改进自身的创新工作,这样才能促进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有效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四,使公民对科学技术的两面性有清醒的认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应当积极回应时代发展趋势。一方面,使民众认识科学技术的正面积极效果;另一方面,使民众认识到科学技术认知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提升科学技术普及立法水平

第一,以形成和宣传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科学技术普及的根本任务。科技要发展、制度要创新,相应的知识也要更新。科学技术普及归根结底是将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传递给人民群众,这是实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必要之举,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第二,针对不同普及对象设置差异化的普及内容。应当在科学技术普及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普及的对象。区分年龄阶段、区分受教育程度,设置不同的普及知识重点并确定相应的普及方式。青少年无疑是科学技术普及的重中之重。既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中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建立科学的发现和培育机制、对有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进行个性化培养等内容体现于立法,更有必要在国家现行中学教育体制下,对未能进入高中学习的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

此外,由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我国老年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低于其他年龄段人群。老年人的信息获取、识别和使用能力普遍较弱,既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还可能造成各种生活困扰,诸如被各种网络骗局榨取钱财等。尤其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惩罚机制,惩戒向老年人传播伪科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着重扩展科学技术普及的社会参与。从科技普及的属性和效果出发,其本身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活动,立法应当引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社会化,提升各类社会团体在科技普及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逐步实现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社会治理。应当调动科技创新主体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例如航天员参与科普的形式,可以向更广泛的科技主体推广;以切实的激励措施调动社会资源投入科学技术普及;在立法中鼓励成立以科学技术普及为目的的非营利社团法人,允许其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完善科学技术普及的激励机制。基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特点,激励机制的采用要比惩罚机制见效得多。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奖励的影响力。将科技普及奖纳入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包括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都可以与创新类奖励一体化颁奖、宣传,统一化管理。另外,还应当充分利用金融等手段,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比如减免参与科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对设立科普基金、运营科普场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贷款优惠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提高科技创新法制化水平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好《科技普及法》修订的契机,把科学技术普及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升到全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原文刊发于2023年1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版(第4版)

报道链接:https://epaper.csstoday.net/epaper/read.do?m=i&iid=6482&eid=45880&sid=212306&idate=12_2023-01-18

文字:法学院 李晓鸣
编辑:朱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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