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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报】高校“微信办公”切记“信息安全”

来源:陕西科技报 日期:2020-04-09 10:36 浏览量: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使用电脑微信和手机微信办理教学、科研及其管理业务的情形,比以前越来越普遍,为之匹配还建立了相应的微信工作群,以微信方式开展日常教学业务交流、科研信息发布等,实现了“线上办公”的智能与快捷。学校工作日程、通知和岗位任务与相关信息的发布,在非常时期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顺利实现交流报告,并得到及时处理。

但是,“微信办公”与“线上办公”的地域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由于员工认识不充分、操作不当、麻痹大意,彼此之间沟通隔空,无法相面而谈,某些员工保密意识薄弱等,导致教学科研的涉密信息随意泄漏、管理失控现象时有发生,防不胜防,造成违规违法及履职风险,产生不良后果。按照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诸如此类一经发生的重大泄密案件,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处分。

再就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受攻击的手段越来越工具化和智能化,黑客利用网络进行窃密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也使得教学科研信息大量泄露或丢失,对高校和科研院所涉密单位的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个别科研人员不经单位许可,或不能有效遵守工作纪律,违反保密规定,连接互联网,并在计算机上处置存储单位信息时,就会泄露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

作为一种“时代潮”的新技术,使用“微信办公”本来无可厚非,出现信息泄露问题可能并不在于“微信办公”工具的本身,更多情况还是单位管理的松懈,日常对员工保密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够,使他们的安全保密与防范意识不强。

所以,加强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保护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守规守法、防范泄密的自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进行“线上办公”保密教育与常规提醒的工作变得日益突出,成为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严格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微信办公”及其信息发布交流的特点与要求,把握微信工作群与微信朋友聊天群的界限与规制,“微中有工”“微中有密”,有效保障智能安全办公,使单位的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在高校,要让每个人都能自觉意识到单位“微信办公”的纪律性和责任性,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关键还是要单位加强规范管理。首先,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学习保密法与网络安全法,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微信办公”。其二,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微信办公”的发布与处理规定,明确具体发布处理内容、范围与程序,与单位教学、科研及其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链接和内容一律禁止;涉及非公开的文件不能使用微信传送,必须通过单位内部的办公系统与Email传送。其三,必须建立“微信办公”责任制,坚持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面对信息泄露和违规传播问题,要随时予以追责。

原文刊载于2020年4月8日陕西科技报第3版

报道链接:http://szb.snkjb.com/sxkjb/20200408/html/page_02_content_001.htm

文字:李成福
编辑:彭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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