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件至此暂时告一段落。通讯社记者分别采访了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张弘副教授、哲学与心理学系的倪晓莉副教授,从法律和哲学角度解读“药家鑫案件”。
量刑的较量
张弘认为,药家鑫案事实清楚,审判过程中最难于判定的部分就是“量刑”。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而案件的判决结果则代表了政府、官方对这一行为所持的态度。这一判决结果会在社会上产生导向作用,法官需要在民意和法律规定之间做出权衡。而最终死刑的判决向民众传递的信息,即是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警示。
张弘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死刑的判罚较为慎重,尽量“少杀、慎杀”。“故意杀人罪”的判罚由三年至死刑,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具体量刑时也要考虑其它加重或减轻罪行的情节。本案中,药家鑫杀害张妙之后驾车逃逸、并且撞伤两人,此为加重罪行的情节;他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此为减轻罪行的情节。但“自首”仅仅是可以减轻刑罚,而非必须。
她认为,案件审判过程中,在张妙家属和检察院态度坚决的情况下,死刑的判决是合理的;但考虑到药家鑫积极悔罪,如果他的父母主动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判处死缓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做法。
对于“激情杀人”的辩护,张弘说,这是律师采取的辩护方法,想说明药家鑫不具有蓄谋杀人的、更恶性的加重量刑情节,而奖状等作为“品格证据”,也是起到减轻量刑的目的,但奖状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作用微弱”。
在药家鑫案做出判决前的一个月里,来自社会上各种传播媒介的评论与报道充斥民众的耳目。张弘认为,其中很多报道以炒作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迎合主流观点,此类舆论对案件公正判决带来的影响并不好。她告诉记者,在国外,陪审团成员都是在屏蔽报纸、电视等媒体的环境下参与庭审的。“司法公正不能被民众的情绪所左右”,她说。
谈到“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张弘坦言,这是我国有关交通肇事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所导致的。给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计算确定,而将人撞伤后所需的医疗费往往不易计数。“如果不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后这样的事情还会再发生的。”
张弘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受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当初药家鑫将张妙撞伤后,如果立即实施救治,那么这将只是一起交通肇事的民事案件。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如果被告人上诉,将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关注的背后
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音乐学院的高材生,撞车后怕麻烦不施救,反而杀人灭口。这反映出一种极端自私、怕负责任的心理,并且是以夺取他人生命为代价换取自己的解脱,倪晓莉说。她认为,尽管药家鑫案是个案,不能代表大学生群体,但不能不说这是应试教育的悲哀,是高等音乐院校培养出的“教育废品”。如果高校培养出的音乐人有才无德、有知识没人性,有文化没教养,那没有人会指望他们的音乐能陶冶心灵了。“我们的教育需要反思”,倪晓莉表示。
她用心理学上的“破窗效应”定律来类比药家鑫案件。犯罪心理学家凯琳提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她说,从药家鑫案件中关注社会的“破窗效应”,弥补我们教育中的心理缺失,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反省与担当。在物欲横流的氛围中,药家鑫案件折射出的是我们对良知、道义以及温情、大义的反思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