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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流域一体化管理研讨会在西安交大召开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日期:2014-05-21 17:25 浏览量:

5月13日,由亚洲开发银行TA8454项目“中国: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咨询专家组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一体化流域管理研讨会在西安交通大学召开。除国际专家外,来自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长安大学以及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局的近40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学生参加研讨会。

在上午的研讨会上,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德胜作了“流域管理发展简介”的报告,从历史、水利水文学和管理学的视角,回顾了流域管理的历史发展进程,分析了流域管理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人类社会需求以及对水资源的认识和理解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流域管理内容由防汛抗洪、水工程建设、水源拓展、水质保护、水量分配到与土地、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的发展过程,阐释了一体化水资源管理和一体化流域管理的概念。他指出,一体化水资源管理是一种理念,是一种过程或者程序,而不是一种模式;将一体化水资源管理理解为一种模式是一种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理解。

水事领域国际著名咨询专家埃德温·翁格利博士以“中国和其他地区一体化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教训:对中国的主要启示”为题作报告。他就一体化流域管理在五大湖流域、澳大利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外流域或者国家的实践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他作为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项目”国际咨询专家的经验,探讨了一体化水资源管理对中国的启示。埃德温·翁格利博士详细探讨了国际最佳实践之一的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管理,分析了一体化流域管理的运行机制,指出了一体化流域管理最佳实践对中国的启示。埃德温·翁格利博士认为当前中国流域管理中主要存在不同涉水管理部门之间日常协调机制缺失、流域管理中水资源主管部门“权力”较弱、流域规划目标缺乏科学支撑、功能区管理整合不足、忽视生态用水、执法不力等问题。此外,埃德温·翁格利博士还就以水资源供求平衡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进行了介绍,强调了加强“非有益性蒸发蒸腾量”管理对节水和水资源供求平衡的重要性。

在下午的研讨会上,TA8454项目咨询专家、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雷宏振作了题为“渭河流域管理的公共品困境及组织改革的优化思路”的报告。雷教授以公共物品管理困境为切入点,分析了渭河流域管理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渭河流域管理组织改革的优化思路。雷教授认为在渭河流域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条块型行政组织带来河道管护标准多重化;管理职能多维度设计所带来的权力重叠,导致流域管理机构职能职责未能落实到位;水资源和流域的公共品性质带来的管理供给不足。基于前述问题,雷教授提出应该以系统优化原则、精简与增强相结合原则、事权优先级原则、靠近市场原则(内部市场化或模拟市场原则)为指导优化渭河流域管理组织改革。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刘莉副教授从渭河流域管理的法律困境出发,针对渭河流域一体化管理进行了探讨。刘莉副教授认为渭河流域管理存在立法权主体不协调、立法内容不协调、法律运行中的管理不协调这三个方面的管理困境,而传统环境管理体制的影响以及地权式分割管理模式的羁绊是造成上述困境的根源,破解渭河流域管理发展困境需要从重视水资源的自然环境的属性,扩展流域管理的范畴以及创制流域管理的协调模式着手。她强调了自然科学在流域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建议以区域框架协议模式实现渭河流域的一体化管理。

TA8454项目咨询专家、长安大学刘志仁副教授的报告以对2012年《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的分析为主题。在对2012年《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刘志仁副教授重点针对该条例规定的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进行了评述。他认为渭河流域管理目标的实现仍需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追责力度,更加明确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扩展流域管理范围。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还就流域一体化管理的理念、概念、运行方式、最佳实践做法,流域管理的范围,流域管理中的跨部门协调问题,2012年《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对流域管理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文字:法学院
编辑:星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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