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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王乐、孙早:加强隐私权益保护 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日期:2024-03-16 19:37 浏览量: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个人是创造数据的重要来源主体,大量数据具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人格属性。当前数据要素相关制度、技术、立法不完善,隐私泄露事件多发,导致个人不愿共享、流通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影响数据价值的释放。平衡数据主体权益保护与数据应用发展,需要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加强数据处理技术保障,完善相关数据要素立法监督,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完善个人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关乎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基础制度体系建设,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方案,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数据分级分类确权授权使用,为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规范数据流转相关制度。在数据收集环节,切实落实“告知同意”制度,披露数据处理范围、方式和目的,不应涉及非法采购和非法爬取。在数据流通使用环节,要坚持遵循目的限制原则,超越数据使用目的时,要主动追加知情通知和告知同意,保证使用数据目的兼容。在数据监管环节,鼓励数字行业和主管机关共同协商、监管数据安全,强化分行业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字行业自律组织,出台数字行业数据管理协议,施压企业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开展“数据财政”试点工作,探索收益分配与再分配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倾斜。同时,要防止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垄断,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加强个人数据处理技术保障

  个人数据承载着人格尊严,包含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消费记录、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要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强化数字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兼顾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利用。

  一方面,推动数据匿名化处理。数据匿名化处理是通过差分隐私、同态加密等隐私计算技术,以及字符屏蔽、假名化等数据脱敏技术,消除或加密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实现个人数据的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要结合匿名化技术的迭代创新,持续更新个人数据匿名化标准,严守相关技术的合规底线,定期开展个人数据隐私风险评估,建立数据泄露责任追究机制,及时调整数据匿名化处理策略。

  另一方面,防范化解再识别风险。数据匿名化技术易存在处理不彻底情况,容易发生“技术围猎”,凭借数据链接和数据结构对匿名化数据进行算法关联,恢复个人信息的身份可识别性,增加数据流通使用的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再识别风险,要坚持“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算不可识”原则,采用审批流程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管理,以登记访问的方式约束数据使用权限,对高度敏感数据进行二次加密处理。还可以采用“揭榜挂帅”方式,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突破匿名化、安全测试等关键技术。一旦发生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数据流转应立即中止,数据处理者应履行安全管理、主动告知等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保障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益。

推进个人数据领域立法

  当前,在数据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数据领域法律框架。同时,个人数据法律制度建设仍面临问题,需要将大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合规指引等上升为法律,以法治方式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实现个人数据安全高效流通。

  数据处理技术法治化。数据处理技术平衡了个人隐私安全和个人数据利用,通过访问控制技术、匿名化处理技术、可识别风险防范技术等方法,化解数据风险。对数据处理技术进行立法,要明确技术路径的尺度、标准、流程和范围,通过法律路径解决技术风险。

  推动数据跨境流通领域立法。要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跨境流通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制度,持续跟踪跨境数据,强化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可参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等,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完善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数据易聚集、难确权的特性,以及数字技术的网络效应,造成了数据领域的垄断问题,损害个人数据主体利益,阻碍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明确数据垄断标准,完善相关具体反垄断规则,助推数据开放和共享,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公平,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个人数据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技术、立法三管齐下,协同保护个人数据权益,有助于对数据有序利用起到一定的“松绑”作用,促进数据的优质供给和高效利用。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精神,做优、做强、做大数字经济,加强数据领域法治建设,强化个人隐私保护,维护个人数据安全,能更好统筹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与流通效率,更好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

(作者:王乐、孙早,分别系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党委副书记、教授)

原文刊发于《光明日报》2024年3月16日05版

原文链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4-03/16/nw.D110000gmrb_20240316_2-05.htm

文字:王乐 孙早
编辑:徐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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