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至8日,“跨界水资源国际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在武汉大学举行,来自外交部、水利部、环保部及全国高校、科研单位领导、专家共10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者就跨界水资源的若干基本问题、跨界水资源的利用与争端解决、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跨界水资源的管理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校法学院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德胜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和价值”的专题报告。
在报告中,胡德胜教授以联合国国际法院1997年关于匈牙利同斯洛伐克之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的判决与执行作为切入点,从宏观的高度、务实的角度,对国际法庭的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国际法庭目前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实际作用和价值非常有限。他提出五项建议:第一,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庭及其裁决组成成员将缺乏操作性的所谓法律原则,特别是习惯国际法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可能性;第二,对于政治性背景或者因素较强的争端,不宜提交国际法庭解决;第三,只有在条约的条文和条款规定明确、具体、无歧义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情形下,才可以考虑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裁决;第四,应当要求国际法庭只能适用当事方都无争议的它们之间所缔结的条约,切不可笼统地允许国际法庭适用所谓的“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类似条约”;第五,应当充分认识到联合国《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在实体内容方面的框架性质,不可将之视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